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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虚开发票没有纳税义务?进货企业可要注意!

  • 工商服务
  • 2019-10-28 0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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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连续查处多起暴力虚开发票案例,虚开金额均达上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均已移送公安机关。这些案件是怎么被查出的呢?以其中一家企业为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重现】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咸宁市税务局)对A企业自设立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11月中旬纳税征期结束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三”系统实名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有关人员,但均无法接通,后赴企业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注册地址为虚构信息,证实该企业已走逃(失联)。于是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查询该企业2018年度自登记以来纳税申报情况,系统显示该公司均为零申报。然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8年共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517518.5元,税额645345.13元,价税合计5162863.63元。事实证明开具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申报纳税。

为谨慎起见,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对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开票方银行账号进行查询,发现为虚假账号,银行查无此户,并无销售货物资金流的真实证明资料。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根本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而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均处于无人接听或已停机状态。这一系列事实进一步证实了A企业销售行为虚假。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咸宁市税务局正式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A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分析】

一、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

本案中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本案没有交易实质的纯虚开情形,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自然不存在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补缴增值税。

那么这种暴力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对纳税人究竟有哪些影响?以下几点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该规定处罚。

(二)刑事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先将量刑标准归纳如下:

单位犯虚开发票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处以有期或无期徒刑。

这里“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认定标准一致。

(三)信用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将由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同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对接收发票的下游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如果不小心收到虚开的发票而不知,往往就成了有理也说不清的背锅侠。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职业安全,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有充分的警惕性。这些发票我们要格外注意: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发票;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发票;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非销售方开具的发票;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不确定收到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或者在当地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以上方法不能有效确定虚假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拨打当地12366或持发票原件直接到管辖本企业的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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