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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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所以注册公司必须有自己名称。
多年前注册公司注销后重办公司用之前的名字行不行(已解决)
根据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据此根上述的情况,只要原企业名称被注销已经超过三年,就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以原注销企业名称申请注册。